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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学与退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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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学与退学

休学

  •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,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。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,经批准后休学,学校予以保留学籍。

  •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,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。对休学创业的学生,经学校批准,休学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年。

  •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,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,经院系同意后,由教务处备案并发给休学证明。

  • 学期第15周之前办理休学手续的,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,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,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。学期第2周之后办理休学手续的,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。

退学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退学处理:

  • 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(已重新学习且考核合格的课程除外)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的;

  • 连续两个学期(春季、秋季)每学期所取得学分少于6学分的;

  • 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,但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;

  •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;

  • 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
  •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周的;

  • 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的;

  • 在学期间出境,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返校报到的。



上次修改时间:2024-6-1
贡献者:自76张广昱